
证券法第63条
- 基金
- 202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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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以下是该条款的具体内容:第六十三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以下是该条款的具体内容:
第六十三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投资者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投资者的商业秘密。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知悉的投资者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用于非法交易。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条文以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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