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要求
- 基金
- 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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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要求在中国有明确的规定,以下是一些基本要求:1. 名称构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名称:可选,指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要求在中国有明确的规定,以下是一些基本要求:
1. 名称构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名称:可选,指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如“上海”、“北京”等。
字号:是名称的核心部分,应具有独特性,不得与他人重复。
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表明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如“投资”、“资产管理”等。
组织形式:表明管理人的法律形式,如“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
2. 字号要求:
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不得使用单独的字母、数字或其他符号。
字号不得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字样,如“国家”、“中央”、“中国”、“全国”等。
字号不得与他人已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3. 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业务范围相符合。
例如,如果管理人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则字号中应包含“股权投资”等字样。
4. 组织形式: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法律形式。
5. 其他要求:
名称中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
名称中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时,应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并确保名称符合上述要求。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规定,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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