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撬装式加油站点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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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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撬装式加油站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撬装式加油站点(以下简称“撬装加油站”)的管理,保障石油产品的安全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撬装式加油站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撬装式加油站点(以下简称“撬装加油站”)的管理,保障石油产品的安全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安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撬装加油站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 撬装加油站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石油产品的安全储存、运输和销售。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撬装加油站点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撬装加油站点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 设立撬装加油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石油产品经营的规定;
(二)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
(三)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油罐、加油机和辅助设施;
(四)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具备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
(七)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条 撬装加油站点的选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危险区域;
(三)符合当地城乡规划要求。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七条 撬装加油站点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二)定期对油罐、加油机等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
(三)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四)严格执行石油产品购销、储存、运输、销售等相关规定;
(五)建立客户服务制度,确保服务质量。
第八条 撬装加油站点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安全管理制度;
(二)消防管理制度;
(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四)客户服务管理制度;
(五)应急预案。
第九条 撬装加油站点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一)安全生产报告;
(二)消防检查记录;
(三)环境保护检查记录;
(四)客户服务记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撬装加油站点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设备设施安全状况;
(三)从业人员资格;
(四)消防设施设备;
(五)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二)未定期检测和维护设备设施的;
(三)未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
(四)未严格执行石油产品购销、储存、运输、销售等规定的。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客户服务制度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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